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6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泰盈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丽,上海劳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铁诺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铁诺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诺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但在本案中中铁诺德公司主张的10万元服务期违约金系因办理北京户口所设,并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或与之类似的情形,且在双方签署的《户籍办理协议书》中明确争议解决办法为向劳动仲裁部门发起仲裁,故可认定中铁诺德公司亦认可该《户籍办理协议书》系在劳动法范围内所订立,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办理北京户口的对价是服务期,违约责任是违约金,故在本案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确认中铁诺德公司与我约定的违约金情形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无效条款,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一审法院庭审时对关键性证据未进行必要的质证,因中铁诺德公司主张其已为我办理了北京户口,故中铁诺德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审过程中中铁诺德公司并未提交户口页作为户籍证明。二、一审认定事实严重不清。关于我离职原因的重要问题一审判决并未提及,我所提交的由中铁诺德公司出具的《员工薪酬通知单》《中铁诺德房地产公司员工异地工作补贴及探亲管理办法》《离职流程》以及我出具的《辞职信》、微信群加班通知、打卡记录等一系列关键证据均证实,我离职系因中铁诺德公司长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长期加班且不提供调休和支付加班费,我为使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不得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迫离职。由此可知我离职应系中铁诺德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导致。综上,从事实基础上我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中铁诺德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中铁诺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承担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铁诺德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丰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金10万元。丰台仲裁委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81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中铁诺德公司的仲裁请求。
2020年7月17日,***入职中铁诺德公司,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岗位为成本部见习生。***的薪酬标准为:月度工资5000元/月、津贴1000元/月、月度绩效1200元/月、季度绩效2000元/季度、年度绩效30000元/年。2021年3月16日***以中铁诺德公司未按照约定发放异地补贴、绩效工资与年终奖,未支付加班报酬等原因提出辞职。后,***向丰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中铁诺德公司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异地补贴1.6万元;2.中铁诺德公司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年终奖1.5万元;3.中铁诺德公司支付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季度绩效工资4000元;4.中铁诺德公司支付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880元;5.中铁诺德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工资3600元;6.出具离职证明,归还毕业证及学位证。丰台仲裁委于2022年2月9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6139号裁决书,裁决:一、中铁诺德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工资3310.32元;二、中铁诺德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2020年7月20日,***(乙方)与中铁诺德公司(甲方)签订《户籍办理协议书》,载明:甲方有为本公司员工办理北京市户籍的指标,但数量有限,办理难度很大,办理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乙方向甲方申请为其办理北京市户籍,乙方知晓指标限制及办理难度、成本。因此,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户籍办理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在乙方配合提供真实有效材料的前提下,甲方依据北京现行落户政策及落户审批手续为其办理北京市户籍。乙方已经知悉甲方的进京落户指标为稀缺资源,该指标给乙方的目的是为实现人才引进与发展,以达到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如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辞职、自动离职或因个人原因导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使得公司上述目的不能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包括进京落户指标占用费用、甲方人才招聘及引进费用、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及各项人工成本费用等),并在赔偿费用缴纳完毕后2个月内办理北京市户口迁出手续。在乙方未支付赔偿费用前,甲方有权拒绝转出乙方档案等手续。服务期限五年,自乙方到甲方办理完入职手续之日起算。如因北京市户籍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北京户籍,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作废。
再查,中铁诺德公司已为***办理北京市户籍,***现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法律规定授予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式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与专业技术培训相对等的特殊待遇时,例如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住房、汽车、现金补贴、落户等特殊待遇的方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参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避免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以及因相关约定无效导致劳动者需要承担全额返还特殊待遇的后果。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本案中中铁诺德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为***解决了北京市户口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与中铁诺德公司签订《户籍办理协议书》的行为,亦能表明***接受了中铁诺德公司为其提供的特殊待遇。双方基于上述事实,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上述《户籍办理协议书》,双方均应当诚信守约。***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后,入职未满1年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中铁诺德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关于***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数额,法院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情况酌情认定应为8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0元;驳回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与中铁诺德公司签订的《户籍办理协议书》中有关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提供落户指标通常是用人单位实现人才引进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与用人单位长期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可以被认为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足以与专业技术培训等相对等的特殊待遇,综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本案情况,本案参照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户籍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执行。关于***的辞职是否违反相关约定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曾就其辞职原因中的异地补贴、绩效工资与年终奖发放以及加班费支付等问题申请仲裁,但是其相关请求经仲裁和诉讼并未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本案中主张其离职系公司原因所致,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其违反《户籍协议书》的约定并判决***支付中铁诺德公司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