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8171号
申请人: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与阿吉奈道交叉口东北角中和文化花园3-B1107。
法定代表人:吴斌,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生,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 437 250元。申请人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 437 2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君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付晨晨
书  记  员   刘逸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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