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6957号
原告:北京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8号云开置业办公楼1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