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1281号
申请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大枣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侯巧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豫龙建材厂北侧,中山路西侧龙香苑2号楼1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李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55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5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侯巧红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1幢29层2901号房产(合同编号××号)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侯巧红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1幢29层2901号房产(合同编号××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