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612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大枣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5285XL
法定代表人:侯巧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人民路中段龙成家园物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51607845R
法定代表人:李俐,总经理
关于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2月3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向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人未向我院提供财产信息;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
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湖滨路西侧[证号:新土国用(2013)第241号]土地进行拍卖并以3.4亿价格成交,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拍卖款事项进行了解,得知该拍卖款存在抵押和在建工程有限受偿,并且资不抵债;
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所在地(系公司注册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及不动产信息,我院对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湖滨路交叉口三和里8号楼内的80套房屋财产、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东侧小乔新嘉苑二期102套房屋财产、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东侧学府路南侧的21套房屋财产进行轮候查封;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八、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发现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有22件,案由为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合同,涉及执行标的达到3.5亿左右;
截止2020年3月3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泰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用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听取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