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249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大枣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