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腾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175号
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腾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腾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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