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2069号
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16462G。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徐裕海,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继勇,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4327号函将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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