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3873号
原告: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1646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09278399。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
原告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保全费430元,由原告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楚 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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