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135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腾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腾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执保6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腾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各22万元,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继续冻结该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申请人重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继续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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