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586号
申请人:马鞍山远大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北部。
法定代表人:朱远飞。
被申请人:王良友,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马鞍山远大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良友、徐兴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远大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良友14.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马鞍山远大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良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