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164号
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远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伦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项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艺,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保,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4303.5元,由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宜俊
人民陪审员 胡志明
人民陪审员 潘功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