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佑白、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85号
申请人:孙佑白,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嫁先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6834398C。
法定代表人:朱远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孙佑白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孙佑白、王训珍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孙佑白、王训珍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21)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004355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020元,由申请人孙佑白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