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稼先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6834398C。
法定代表人:朱远飞,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