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44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远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