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44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远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