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6311号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稼先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 倩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