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齐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3执376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金乔社区东100米。 被执行人: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南岭大道万花山庄8栋103房。 被执行人:淄博幸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联通路169号锦尚购物中心6号楼2305-2室。 被执行人: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自由贸易实验区长沙芙蓉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10楼1001-1。 被执行人: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一力社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4栋商务办公楼106。 被执行人:张店区御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联通路169号锦尚购物中心6号楼2305-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5341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