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2715号之二
原告:福建闽鹭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41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滨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大楼3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福建闽鹭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滨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福建闽鹭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闽鹭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鹭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闽鹭盘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