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251号
原告:漳州市北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溪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1L0R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滨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大楼3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80RN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北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滨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北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北溪工贸有限公司以其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北溪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北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