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11号之三
申请人: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5日,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终结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743.92元,负债为3818116.06元,已发生破产费用936元,可以认定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王丽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 琳
书 记 员 谢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