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29号
申请人: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0747XC。
法定代表人:余光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2652566F。
法定代表人:秦宗孝,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信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