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1号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粑粑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1F525Q。
经营者:韩先发,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璧渝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30747XC。
法定代表人:胡朝贵。
2020年1月20日,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金顺物资租赁站)以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源公司)对其有到期债务未清偿,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贵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14日,金顺物资租赁站公司申请撤回对贵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金顺物资租赁站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陈秀良
审判员 王丽丹
审判员 邓筱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