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12号
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璧渝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0747XC。
法定代表人:胡朝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昌,男,汉族,该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安村六、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417818。
法定代表人:黄展生,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源建筑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坤物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月19日进行了听证,贵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智昌、李力,申坤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展生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07617号民事判决,判决申坤物流公司支付贵源建筑公司工程款4091914.68元及利息。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贵源建筑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渝0107执190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7)渝0107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听证中,申坤物流公司陈述公司已歇业一年多,无法清偿贵源建筑公司的债务。
另查明,申坤物流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安村六、七社。经营范围市场管理,货运代理,房屋租赁(不含住宿服务),室内停车场服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申坤物流公司不能清偿贵源建筑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贵源建筑公司申请申坤物流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申坤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邓筱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慧杰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