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破申1号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粑粑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1F525Q。
经营者:韩先发,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璧渝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0747XC。
法定代表人:胡朝贵。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郭 渝
审 判 员 莫婷婷
审 判 员 张箴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 记 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