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20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璧城镇璧渝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747-X。
法定代表人:胡朝贵,职务经理。
关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并予以划拨支付申请执行人191483元,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9月11日,本院将采取措施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后果告知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605394.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20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贺 理
执行员 刘传颂
执行员 麦有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