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3民初4046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粑粑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1F525Q。
经营者:韩先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8103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95194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璧渝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0747XC。
法定代表人:胡朝贵。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安秀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管赔偿款1448121.3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5日,被告因承建安顺市西秀区红太阳幼儿园工程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架料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费用866478.72元;三、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四、被告返还原告钢管252.763吨,如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价格赔偿原告1448121.35元;五、被告从2015年9月1日起按674.88元/天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所有财产归还之日或者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800元;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作出(2015)白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费用866478.72元及利息;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252.763吨,在实际返还前,应自2015年9月1日起按674.88元/天计算租金,直至钢管归还之日为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因管理不善,导致大量钢管遗失,无法归还钢管,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乙方造成丢失损坏的材料按合同的赔偿单价或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的100%赔偿(合同约定价格和市场价格不一致时,取其中价格高的作为赔偿价格)”,合同约定的钢管赔偿单价为22元/米,重量计算标准为3.84kg/米,前述未归还的252.763吨钢管被告应赔偿原告1448121.35元(252.763吨÷3.84kg/米×1000kg/吨×22元/米),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2015)白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架料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及本院执行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另,原告在(2015)白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诉讼中诉请被告返还252.763吨钢管,如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价格赔偿1448121.35元,但本院认为赔偿的前提的不能返还钢管,遂在该案中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请。现该案执行过程中被告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所欠的252.763吨钢管至今未归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按合同约定单价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白民商初字第138号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252.763吨钢管的义务,且客观上也无履行可能,故原告诉请对不能返还的钢管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前述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返还钢管的义务被告不再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钢管赔偿款144812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