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17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朝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本案标的为706180.75元及本案执行费9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各银行存款、保险、税务、证券、工商及网络银行等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线下查询,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2021年6月18日,本院与本案申请人全权代理人进行了面谈。在告知其本案全部情况后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