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36354D。
负责人:谢博尼,行长。
被执行人:胡鉴,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安顺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德胜花园4栋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221737472。
法定代表人:胡鉴。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柯昌芳,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璧渝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0747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鉴、**、安顺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柯昌芳、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12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5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和传统查控,查控情况如下:1、对被执行人安顺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二次网络拍卖和一次网络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2、被执行人安顺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胡鉴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社保工资等财产可供执行。4、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777.55元进行了冻结、扣划,**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社保工资等财产可供执行。5、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社保工资等财产可供执行。6、对被执行人柯昌芳的银行存款12259.47元进行了冻结、扣划,柯昌芳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社保工资等财产可供执行。7、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胡鉴、**、安顺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柯昌芳、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款30037.02元外,申请执行人尚有剩余的标的款及本案执行费57400元,未执行到位。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胡鉴、**、安顺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柯昌芳、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渝0118执1288号借款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怀武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旷昌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