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9月15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530747XC。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渝0120执2599号裁定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本次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该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