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泛海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5民初545号
原告:沈阳泛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博,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凯,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泛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泛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退回原告210元,由原告承担210元。
审 判 员 杨慧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苍 磊
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