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74号3-2-2,组织机构代码:08896797-9。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0203710-7。
法定代表人:周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给付申请人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0322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权益,经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账户无资金,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周岩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周岩采取了拘留措施,因周岩下落不明,故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因为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91执7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执行长 何 毅
执行员 金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