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11524号
原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3-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冶金机械安装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322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至今,我单位与被告多次签订委托安装合同及其他商务合同。从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被告尚欠1032280元安装款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多份协议书,但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沈阳市皇姑区。据此原告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1元,退回原告沈阳威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