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上诉人**丈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江家土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9403636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上诉人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江家土寨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江家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2686772469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江家土寨社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Q22ER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被上诉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江家土寨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136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过程中,***、**、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变更上诉请求,将第二项变更为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江家土寨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13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00元,减半收取24850元,由***、**、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49600元,应予退还49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旋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