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39号 申请人:***,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民阜路58号美航花园1号楼416室。 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3813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东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