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563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11栋第一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723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苹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