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与被告沈阳通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58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沈阳通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335715403P,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法哈牛镇富民街**。

法定代表人:许占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30307U,,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

负责人:王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明,男,199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div>

被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沈阳通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敖德高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