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214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远***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31050E。
法定代表人:**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曲阳,男,198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同仁街29号7-5-53,公民身份号码×××1913。
申请执行人大连远***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阳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21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曲阳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20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2023年07月04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3年07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进行网络及传统查询,后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缴纳12100元,本院支付申请人12020元,缴纳执行费80元。
本院认为,(2023)辽021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连远***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辽021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