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3041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8××××。公民身份号码:450××××××××××××587。
被告:广东华通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XXXX(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杏嫦,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通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婷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法官助理邝结红
书记员伍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