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5098号
原告: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鞍山路18号1栋10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0822835X。
法定代表人:田苏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午,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437848。
法定代表人:曹阳。
原告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珠海市永恒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七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