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3369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升东路新龙街43号第二卡A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墙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