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异629号 申请执行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4378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PCGK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1832467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2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意向金5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85%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京03民终69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3执628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 现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抽逃出资,且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京0113执6286号案件被执行人。 针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主张,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称,不同意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实缴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因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突发心梗去世,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等详细情况尚在调查了解中,故请求法院驳回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应证明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但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请求追加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北京央林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京0113执62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新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