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2918号
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街(钱兴广场旁边)****宾馆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