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2918号 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街(钱兴广场旁边)****宾馆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正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