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88号
申请人: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民航村花月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号摩卡空间8层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价值4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共计价值43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