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01民初10763号
原告: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中京国际贵阳北部CBD建设项目A栋2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民航村花月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公司)与被告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康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药控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全康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药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康科技公司向国药控股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国药控股公司造成的损失4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暂用费以4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康科技公司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全康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国药控股公司明确利息的诉请请求为,要求全康科技公司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以2021年7月19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12日国药控股公司与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国药控股公司向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一套冷库、七套**免疫冰箱等货物,若国药控股公司逾期交付验收合格的,国药控股公司应按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违约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代付货款中扣除。国药控股公司与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上述《采购合同》后便与全康科技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全康科技公司向国药控股公司供应一个冷库、七套**免疫冰箱(每一套冰箱包含:XYC-361(1台)+XYC-61(3台)+精英天成软件系统1套);第四条约定:交(提)货方式:由全康科技公司物流负责免费送货到国药控股公司指定的用户单位,收货单位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六条约定:全康科技公司负责安排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和操作人员培训;第十四条约定:全康科技公司收到国药控股公司的合同全款后冷库及**冰箱15个工作日内到货。2020年11月25日国药控股公司将合同全款支付给全康科技公司,但全康科技公司收到款项后未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并经国药控股公司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为用户单位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装精英天成软件系统,导致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催告国药控股公司要求其按约提供精英天成软件系统,否则将追究国药控股公司的违约行为,因此国药控股公司另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天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疫苗冰箱控制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精英天成公司向原告提供精英天成**冰箱管理软件(以下简称“产品”),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冰箱的安装,总价为420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国药控股公司已按约向精英天成公司支付420000元,精英天成公司收到国药控股公司款项后已向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精英天成**疫苗冰箱软件。国药控股公司认为,国药控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全康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全康科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国药控股公司造成了损失。综上所述,国药控股公司特提出如前诉请,请法院予以支持为感。
全康科技公司辩称,全康科技公司已经按照与国药控股公司通过电子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将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已经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尽的义务;国药控股公司已经将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全康科技公司与国药控股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全康科技公司向国药控股公司提供青岛海尔冷库1个、青岛海尔**疫苗冰箱7套。其中冷库价格为68000元每个,**冰箱七套(含软件)价格为826000元;约定交货地点为贞丰县疾控中心;收货人为河海、**去(均系贞丰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因该合同的基础是国药控股公司中标州公易采《202009》0074号招标文件,故验收标准及参数均与该招标文件相符。合同签订后,全康科技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贞丰县疾控中心,该中心签收全康科技公司所运送的货物,并出具设备物资验收记录表。其中验收记录表第一、二项便是全康科技公司与国药控股公司合同约定买卖的货物,验收记录表有约定收货人河海、**去的签字,故全康科技公司向国药控股公司指定收货人所交付货物验收合格。2020年5月17日至20日,全康科技公司安装调试完成者相、长田、平街、北盘江、珉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个卫生院前述设备,并培训操作人员使用硬件及软件。国药控股公司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所产生的买卖软件合同价格虚高,根据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软件价格在采购时不超过3000元/套。即使国药控股公司真向精英公司购买软件用于安装全康科技公司提供的**疫苗冰箱,根据贵州省***《关于印发<2020年抗疫体系建设项目参考指南>的通知》的附件一,**冰箱接口价为不超过3000元/套。国药控股公司起诉按照60000元/套,价格明显虚高。综上,国药控股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案涉购买的软件用于全康科技公司提供的硬件上,不能举证证明软件的市场价格,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故请求驳回国药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国药控股公司与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采购合同》后,于2020年11月25日与全康科技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国药控股公司向全康科技公司采购青岛海尔20立方冷库一个,价款68000元;青岛海尔**免疫冰箱七套,每套包含:XYC-361(1台)+XYC-61(3台)+精英天成软件系统1套,每套单价118000元,七套总价款是826000元,合同总价款894000元。交(提)货方式为由全康科技公司物流负责免费送货到国药控股公司指定的收货单位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货地址为贞丰县理谷镇金事大道。结算方式为预付合同全款。全康科技公司收到国药控股公司的合同全款后冷库及**冰箱15个工作日内到货。合同签订后,国药控股公司按合同约定于当日即向全康科技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全康科技公司供应了青岛海尔**免疫冰箱,但并未按合同约定供应配套的精英天成软件系统。国药控股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微信向全康科技公司进行告知,需要全康科技公司按约提供系统,至2021年5月19日,全康科技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国药控股公司供应精英天成系统。后国药控股公司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疫苗冰箱控制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由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药控股公司供应7套精英天成**冰箱管理软件,每套单价60000元,共计420000元。合同签订后,国药控股公司按约向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420000元,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将软件进行安装,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后国药控股公司与全康科技公司产生争议,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国药控股公司与贞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采购合同》后与全康科技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全康科技公司向国药控股公司供应一个冷库、七套**免疫冰箱,每一套冰箱包含:XYC-361(1台)+XYC-61(3台)+精英天成软件系统1套,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国药控股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设备款,全康科技公司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设备及软件的义务。因全康科技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配套的精英天成软件系统,经国药控股公司催告后仍未按约提供,国药控股公司自行向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精英天成软件系统,从而支付了420000元的价款,此系全康科技公司违约给国药控股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此损失,全康科技公司应予赔偿。全康科技公司辩称国药控股公司购买设备的款项高于市场价格,全康科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贵州省***《关于印发《2020年抗疫体系建设项目参考指南》的通知》及附件一,但该文件并不能证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精英天成软件系统的价值,全康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国药控股公司所购买的设备价款虚高,也未举证证明国药控股公司与贵州精英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全康科技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全康科技公司未按约履行,导致国药控股公司多支付了420000元的设备款,故本院对国药控股公司要求全康科技公司赔偿其损失4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全康科技公司未及时赔偿国药控股公司的损失,确会给其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现国药控股公司主张要求全康科技公司从立案之日即2021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2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2021年7月19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4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600元),由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向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