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0763号之一 申请人: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中京国际贵阳北部CBD建设项目A栋2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民航村花月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黔2301民初10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信合全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快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