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206号
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
被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
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龚 关
审判员 胡聪玲
审判员 贺雪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