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飞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飞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飞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迅达大道**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澳,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葩金村**
法定代表人:苏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飞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合同解除的责任及合同解除后造成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损失数额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飞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东妮
审 判 员  肖伟胜
审 判 员  贺振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骆盛
代理书记员  刘 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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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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