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飞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飞宏实业公司与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3111号
原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颖,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唐政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军,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原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6元,减半收取6583元,由原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龙 平
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