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04民初2994号
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葩金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苏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迅达大道39号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飞宏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湘潭市亿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聪玲
审 判 员 陈 璐
审 判 员 胡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