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一初字第1336号
原告:吉林市**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城路**号楼**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徐建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连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岗区先锋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苏宝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庆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源市鹏翔公路工****。住所:辽源市**安小区**号楼门市市。
法定代表人;孟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桦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辽源市鹏翔公路工****司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吉林市**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4909.00元,由原告负担2454.50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 王全新
审判员 赵宏波
审判员 张书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冷文颖